·普通商標只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標專用權;而馳名商標與其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
· 馳名商標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惡意搶注
·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注冊
·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業的無形資產,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 企業可以據此制定商標知識產權戰略,如非主申請商標的轉讓、許可等,獲取不菲的商標許可和轉讓的收益
· 增加政府和公眾對企業的認同程度,加大侵權打假的力度,同時,在投資、信貸等其他領域將得到更多的優惠和支持
· 如在國外受到搶注或侵權,馳名商標的認定無疑是決勝的籌碼。企業可以向有關主管機構提起撤消或保護申請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在注冊階段的保護,二是在注冊后發生商標侵權階段的保護。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保護,就是注冊階段或者稱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他人在中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此種侵犯是指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請求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第十三條第一款又作了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予注冊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對權利的救濟措施。
我國與大多是國家一樣都實行商標注冊保護制度,要享有商標專用權都要進行注冊。因此,馳名商標也要進行商標注冊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層次的保護。
同時最高法院關于商標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對跨類別侵犯注冊馳名商標的,做出了承擔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些都是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對要求跨類別保護的,應當首先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當事人的請求;2、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兩種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一是跨類別保護;二是以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未域名認定惡意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中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目前,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正在總結多年來的商標司法保護經驗,細化這些要素認定的具體實施標準
國內外馳名商標的保護
法國在1857年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沒有涉及,但法國法院卻早已有過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判例_3_ 3。1964年,法國的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商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這時的法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均采用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主義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接受了淡化理論,并且規定“在與注冊中指定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著名商標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或者構成對該商標不使使用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美國是適用使用原則的國家,其商標保護情況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特殊。在美國商標保護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發揮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論是美國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一定方式退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但是商標必須是著名商標,只有著名商標在美國才有權禁止他人淡化。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注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注冊申請。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后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